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桓台县新城镇远溪装修装饰工作室、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801号
申请人:桓台县新城镇远溪装修装饰工作室。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邢庙村3组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T78P59T。
法定代表人:荣鑫,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荣路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2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6908B。
法定代表人:黄宏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傅坡村付坡嘉苑22号楼红莲湖商务大厦12楼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YE9U9M。
法定代表人:时凯,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桓台县新城镇远溪装修装饰工作室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缴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98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伊护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佼
书 记 员 马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