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7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西羊羔乡南羊羔村富民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4********。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2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690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付坡村付坡嘉苑22号楼***商务大厦12楼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YE9U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作出(2022)鲁0321财保7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3年1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服务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