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1财保720号 申请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2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690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付坡村付坡嘉苑22号楼***商务大厦12楼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YE9U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5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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