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1执保2555号 申请人:***,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西羊羔乡南羊羔村富民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4********。 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联建科技工业园厂房2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0690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付坡村付坡嘉苑22号楼***商务大厦12楼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YE9U9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7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12月1日作(2022)鲁0321财保720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宏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蔷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