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3596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委会古灶村“百果园”(土名)自编号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H8XM6Y。
法定代表人连凯宏。
委托代理人邓实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上星新沙路10-22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32596B。
法定代表人彭勇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93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沙井支行所设的账户为443899991010003262869内的银行存款;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所设账户为47×××86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47000元为限。现被申请人以足额查封为由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所设账户为47×××86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所设账户为47×××86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