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9640号
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江村委会古灶村“百果园”(土名)自编号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H8XM6Y。
法定代表人连凯宏。
委托代理人邓实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星社区上星新沙路10-22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32596B。
法定代表人彭勇城。
被告***,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沙井支行所设的账户为443899991010003262869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85721.24元为限,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沙井支行所设的账户为443899991010003262869内的银行存款;
上述冻结以人民币1085721.24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