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2595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连凯宏。
委托代理人邓实辉,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彭勇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南方新联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1、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沙井支行所设的账户为4438XXXX1010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2、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所设账户为47×××86内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47000元为限,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发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沙井支行所设的账户为4438XXXX1010XXXXXXXX内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部所设账户为47×××86内的银行存款;
上述冻结以人民币547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