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市蜀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执38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蜀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2019)清仲字第112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7341285.91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9053666元。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上述两个银行的冻结,系申请执行人自由意志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所开设的40×××52、40×××78账户的轮候冻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时晓克 执行员 (审判 员 )刘轶 执行员 郭   立   洲
书记员 曾   慧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