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6民初25475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原告***,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大竹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慧娟,广东喻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官田社区宝石东路360号221、222、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5119C。
法定代表人张昌志。
委托代理人周海,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桥街道上德路星际大厦9楼90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38816C。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高加攀,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慧娟、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加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将本案案由变更为民间借贷纠纷。庭后,被告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询问。
原告诉请:1、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共计人民币400,000元、利息48,000元及从起诉日期至二被告还清购车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月2分利息计算);2、二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4,000元(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及从起诉日期至二被告还清购车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每月2分利息计算);3、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利润630,000元(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共计9个月,每月7万);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乙方)与被告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于2017年4月2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愿意提供运输车辆与甲方合作从事渣土运输业务,合作方式为乙方提供渣土运输的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运营,乙方拥有车辆所有权但不拥有甲方股权,仅从合作事项收入中分配利润;乙方委托甲方代为购买合作事项所需车辆,车辆型号为欧曼自卸车,数量暂定为2台,每台车身总价款约为49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前期购车款20万元,剩余购车款以甲方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所需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合作期限为2年,自2017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19日止;甲方应向乙方分配利润,甲方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银行按揭款和应向甲方支付的管理费后,每月每台向乙方支付人民币35000元…。协议落款甲方由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盖章,由案外人张勇、王波、张少云签名确认。同日,原告**通过其名下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江围支行账号向案外人张少云支付30万元,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取购车款30万元。
2017年3月22日、2017年4月2日,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分别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购车订金5万元,两笔共计10万元。原告**称该两笔款通过现金支付。
2017年5月11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案外人张少云支付15万元。原告***称其后于同月17日向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支付现金5万元,以上两笔共计20万元,同日,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向其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购车款20万元。经查,该《收据》无完整盖章主体信息。
2018年1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签订《退车协议》,约定购车人**、***共两人因个人意愿需退在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购买3辆泥头车(**2辆、***1辆),购车款共计60万元,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剩余未退款金额以每月2分利计算利息,2018年2月1日生效。协议备注:前有购车收据未收回,生效日起作废。协议落款甲方签名为**。原告***确认该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有效。
同日,案外人张勇(借款人)、张少云(担保人)出具《借条》,载明借到**40万元、***20万元,从2018年2月1日起按照每月2分利计算利息,本金于2018年8月31日前归还。
庭审中,原告**、***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已由后期的《退款协议》及《借条》变为民间借贷关系。
另查明,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成立,于2017年12月29日注销。
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成立,现股东为张勇(持股51%)、张少云(持股49%)。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书书、收据、退车协议、借条、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查询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并经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承担返还购车款主体的确定。
关于被告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返还购车款义务。本案中,原告**支付购车款后,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未按《合作协议书》履行合同义务,两原告此后与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退车协议》,作出退回购车款的明确意思表示,《退车协议》签订主体为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载明购车收据自2018年2月1日起作废,故原告**已以实际行为表明双方不继续履行与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沙井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变更为由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返还购车款义务;另原告***未提交证据其与被告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鉴于此,两原告诉请被告深圳市集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利润,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返还购车款义务。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原告**已支付购车款40万元,原告***已支付购车款20万元,并对向两原告返还购车款无异议,故两原告诉请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协议,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剩余未退款金额以每月2分利计算利息,两原告诉请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支付两原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车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购车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8元,由两原告负担7,993元,由被告深圳市新时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娇
人民陪审员 杨  牡  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沈嘉怡(兼)
书 记 员 张  美  乔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