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民初42495号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嘉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坑第二工业区辉达自行车厂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174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同科,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号,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深圳市嘉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粤0304财保27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嘉锋公司名下价值522033.33元的财产,后***提起本案诉讼。嘉锋公司不服该财产保全,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嘉锋公司复议称,***系其之前的业务员,但早已离职。嘉锋公司对***与***之间的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提供担保。《担保承诺书》上嘉锋公司的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均是伪造。***无权直接对嘉锋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锋公司为本案被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嘉锋公司主张公章与私章均为伪造,其未向***提供担保,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进而认为不应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因该些主张是否成立应在案件实体审理后进行认定,故对嘉锋公司就本案提出的保全复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嘉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罗娜
人民陪审员*紫薇
人民陪审员曾桂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晴(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