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4财保270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嘉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坑第二工业区辉达自行车厂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31740Y。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22033.33元的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522033.33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嘉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203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