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嘉泰建设有限公司

新诚铭公司与嘉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607民初1589号
原告襄阳***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光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宝兵、薛建玲,湖北米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芳,该公司行政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嘉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15日,原告***公司以证据不足,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嘉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1616.50元,由原告襄阳***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凡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