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125号
申请人:佛山市粤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工业大道北侧**之二、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X1WJ08F。
法定代表人:许小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锋,系该司职员。
担保人:梁燕芬,女,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旭景横街****,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低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85378。
法定代表人:林红利。
申请人佛山市粤辉电器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336.2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梁燕芬以其名下号牌粤Y×××××丰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粤辉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336.2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担保人梁燕芬名下号牌粤Y×××××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80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粤辉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