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1120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西江公路路南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6254170Q。
法定代表人:李健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120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85378。
法定代表人:林红利。
被告:郑荣森,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郑荣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113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产、账户(银行、支付宝、微信)、车辆(包括扣押)、机器设备、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21137.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