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45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120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85378。

法定代表人:林红利。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50号,许可证编号××。

主要负责人:冯威。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869.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869.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84.3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巫春娣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45号

申请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120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85378。

法定代表人:林红利。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儒林西路50号,许可证编号××。

主要负责人:冯威。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八路南海区邮政局桂城分局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40841825F。

负责人:李学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869.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已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869.5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84.35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