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50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芬,女,汉族,系原告的配偶。
被告: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万科天誉中央广场D座低区120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78。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2.1元,财产保全费317.68元,共计589.78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