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712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代理人:唐绍洪,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万科天誉中央广场**低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485378。
法定代表人:林红利。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戴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