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211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宝能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炎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汪 庆 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 人民陪审员  郭庆寿
法官助理陶俊 书记员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