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1807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13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湟中县多巴镇中心法律服务所。 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龙珠四路2号方大广场2号楼802-8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待第二次手术后再起诉为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计126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母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