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438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38801E,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深业泰然大厦C座8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8881661W,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桃源社区龙珠四路2号方大广场2号楼802-8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3月-2022年10月劳务费466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2年3月-2022年10月期间在西宁市万科城时代都会项目D标一标段22#、23#室内及公共区域工程中包工老板***及总包单位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分包单位深圳市建业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劳务费4667元,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只能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电话,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居住地址。应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史 长 州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喇 晓 媛 书 记 员 康西班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