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065号
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富阳城东商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金珍英,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彩虹科技大楼**2J
法定代表人:方坤。
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燕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