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珍英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6256号

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311358499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富阳城东商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金珍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361710,,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彩虹科技大楼**2J

法定代表人:方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83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丁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