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22执1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世纪村七栋裙楼一层102-6,组织机构代码335336171。
法定代表人:方坤。
被执行人: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富春路528号509室,组织机构代码586539360。
法定代表人:孙雁冰。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19)浙0122民初4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顺程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案款110799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070元、执行费7848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22070元、执行费78480元。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军
审 判 员 章建安
审 判 员 余 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