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宇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因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东人社劳监责字〔2021〕115号)的要求改正,已构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被罚款2万元,处罚有效期:20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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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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