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443号
原告:翁振潮,男,汉族,1975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441号天安数码城2号楼A座1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梁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孚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翁振潮诉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翁振潮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翁振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4元,由原告翁振潮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