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136号
原告:白冬生,男,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441号天安数码城2号楼A座1401单元。
法定代表人:彭梁鸿,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白冬生诉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冬生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冬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5元,由原告白冬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