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民初3949号
原告: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老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0322892A。
法定代表人:卓布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群,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黄阁路**天安数码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9983X0。
法定代表人:朱汉振。
原告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石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泉州**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柳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杨喜梅
附页:
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