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7006号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梓民,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983XO。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京格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元,本案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陆海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叶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