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511号
申请人: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荣超英隆大厦A座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60609。
法定代表人: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乐町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40号港深创新园C栋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2981XF。
法定代表人:闫惠文。
申请人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乐町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乐町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11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乐町时尚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莘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习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