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3民初1055号
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荣超英隆大厦**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60609。
法定代表人:陈九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三:林立,男.
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立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人民币21410元及利息1010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10月30日,应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原告与深圳市恒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泽医院”)就位于深圳市××街地铁××出口邮政大厦××MAX美容整形医院空调系统安装项目签订了《中央空调设备、通风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采用总承包的方式安装该项目空调系统,合同价54万元,分阶段支付。合同并对空调系统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在安装过程中,原告应恒泽医院要求,项目追加工程金额341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项目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工作。2016年1月19日,恒泽医院确认该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双方对该项目进行了对账。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扣除已支付的合同款人民币522000元后,恒泽医院至今仍拖欠该项目合同款项计人民币2141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恒泽医院于2017年11月9日已由被告三人组成清算组依法清算后注销。恒泽医院的独资股东被告***任清算组组长,三被告在恒泽医院清算报告中明确表示承担清算产生的一切责任。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为保障我国和谐的社会关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恳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林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0日,原告与深圳市恒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泽医院”)签订了一份《深圳MAX美容整形医院中央空调设备、通风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书》,约定恒泽医院将位于深圳市××街地铁××出口邮政大厦××MAX美容整形医院空调通风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测试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总价人民币54万元,因设计修改或发包方变更原因造成增加减少工程项目时,依据增加、减少工程现场签证单经发包方签证确认;工期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逾期对原告按每天处以2000元罚款在结算总价中扣除;发包方应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计108000元,设备到场检验合格并签证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计27万元,工程进度完成50%、90%,并经发包方代表现场签证确认后分别支付合同总价5%即27000元,工程竣工经发包方验收合格并递交完成竣工资料和图纸(含光盘)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8%,余款2%作为设备工程质保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延期一天,对迟延部分应按0.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为24个月,自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等。胡俊彬作为恒泽医院的授权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字。此后,恒泽医院增加部分项目涉及费用3410元,胡俊彬作为恒泽医院代表签字确认。
2016年1月19日,胡俊彬在原告提交的空调工程验收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工程“合格”。
2016年1月25日,恒泽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与原告就涉案工程签署对账单,双方共同确认已付工程款432000元,恒泽医院法定代表人***在该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于2016年2月7日前付5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4万元,余下为质保金。此后恒泽医院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了5万元,于2016年3月28日支付了4万元,余款未付。
另查:恒泽医院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成立,于2017年11月9日注销。股东为被告***,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持股比例100%。2017年8月28日恒泽医院股东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解散并进入清算;清算组成员为***、林立、***,***为清算组组长。恒泽医院于2017年9月6日的深圳特区报上刊登了清算公告。其后,恒泽医院清算组向工商部门提交了清算报告,称清算企业“公司清算日的财产状况为货币资金人民币0.1万元整,实物资产为人民币0元整,无其他资产”、“公司的债权在公司的清算之前已全部收回,公司的债务在进入清算之前已支付完毕”、“清算费用人民币0.1万元整已支付完毕”、“截止至清算结束之日,公司已无债权债务”、“截止清算期末,公司资产总额0”、“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2017年11月9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恒泽医院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与恒泽医院签订的《深圳MAX美容整形医院中央空调设备、通风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原告依约向恒泽医院提供了空调的采购安装服务,恒泽医院依约应在合同的保修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8000元。
本案焦点在于恒泽医院注销后,三被告是否应承担其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经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被告作为恒泽医院的清算组成员,在进行公司清算时,明知原告对公司存在未到期债权,本应履行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原告申报债权,但三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该项通知义务。因此恒泽医院清算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原告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三被告作为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恒泽医院清算报告,其“公司清算日的财产状况为货币资金人民币0.1万元整,实物资产为人民币0元整,无其他资产”、“公司的债权在公司的清算之前已全部收回,公司的债务在进入清算之前已支付完毕”、“清算费用人民币0.1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可以得知该公司清算时的资产金0.1万元,仅可支付清算费用,不能清偿原告涉案债权。因此恒泽医院清算组虽违反公司清算中法定的通知义务,但原告未能证明清算组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故原告据此请求三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为恒泽医院的唯一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恒泽医院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恒泽医院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恒泽医院欠付的合同款项,并按年利率6%支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合法有理,但合同欠款以人民币18000元为限,利息起算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抗辩,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三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市恒泽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合同款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蔚琳
人民陪审员  李丽慧
人民陪审员  廖为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 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