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新洲店、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48474号
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荣超英隆大厦A座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60609。
法定代表人陈九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罗曼罗兰,均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新洲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城天邑花园商铺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90797A。
代表人猪原弘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市政府南侧的城市广场下首层部分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7252P。
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董事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杰、詹静君,均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天真,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攸县,
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新洲店、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吴天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三被告已履行主要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3元,减半收取46.92元,由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负担。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 判 长  田静静
人民陪审员  吴锡钳
人民陪审员  井 梅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连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