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83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60609。
法定代表人栗杰。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五和大道(南)118号和成世纪名园三栋A座负一楼、一至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菊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89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下同)133635.2元及利息暂计30549元(以133635.2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19日起按日0.03%的利率暂计至2018年6月20日止)、加倍迟延期间的利息(利息待计)、案件受理费1624.26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238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账户内168195.46元(包含执行费2387元)。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款共165808.46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声明已收到本案执行款现金人民币共计165808.46元,同意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和申请结案。执行费共2387元已由本院扣缴。
本院认为,(2018)粤0307执6580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7执6580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赖志良
执行员  杨云华
执行员  刘翠玲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