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2071民初6312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荣超英隆大厦A座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60609。
法定代表人:陈九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新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沙路32号新围石岭工业园八栋8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5577K。
法定代表人:陈爱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春,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归气丹生物医药(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祥兴路6号数贸大厦南冀13层1302卡、1303卡、1304卡、1305卡、130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5038215。
法定代表人:马丽珊。
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连公司)与被告深圳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新美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合并审理。根据九连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归气丹生物医药(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气丹公司)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被告新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春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归气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合同款项109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合同款项1947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83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新美公司就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厦××楼归气丹生物药业(中山)分公司空调安装项目与原告签订了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九连公司承包安装该项目空调系统,合同价728000元,合同款分阶段进行支付。合同并对空调系统的供应范围、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九连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该项目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工作,2018年10月,该项目经项目方确认整体验收合格,九连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新美公司至今仍拖欠该项目前四阶段合同款项109200元。另,由于发现新的材料,施工中新美公司追加了价值49107元的项目,故要求一并支付该款项,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合共158307元(109200元+49107元)。另有合同尾款36400元未到期支付。九连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九连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工程合同、工程投标价汇总表、报价表;2.空调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审信息查询单;5.发票签收单;6.工程变更工程量报价签证。
被告新美公司辩称,1.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2.九连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工程,且多次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未经新美公司验收,九连公司也未移交竣工资料给新美公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应驳回九连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工程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1.4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完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材料、总价款的全额发票,结算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新美公司此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80%的工程款582400元。如果达到合同上述条款约定,新美公司才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即再支付工程款109200元)。但在本案中,工程并未经新美公司验收,九连公司也没有按上述约定报送竣工资料给新美公司。反而因为九连公司做的工程多次出现质量问题,新美公司多次与九连公司进行交涉,但九连公司仍未予以纠正,这导致了新美公司的损失。因此,九连公司的本诉请求并不成立。3.本案施工过程中并未增加新的工程项目,九连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九连公司增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4.尾款36400元未到支付期限,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新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九连公司支付新美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金40000元;2.九连公司支付新美公司传生窗安装损失费5600元;3.九连公司支付新美公司空调排水漏水维修损失费2800元;4.解除新美公司与九连公司签订的购销安装工程合同,按合同约定工程总价10%支付新美公司违约金72800元,并承担需返工而将产生的损失共计170940元。事实与理由:九连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出现违约,经新美公司多次催促处理,但九连公司总是拖延,至今仍未对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修复,同时合同约定的气体管道至今没有做。九连公司的违约行为表现在:1.安装的空调不能正常使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18年8月28日,经新美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军检查,九连公司安装的材料不按合同约定提供,因九连公司未考虑空调机房散热问题,导致空调机房温度过高、空调设备报警、空调不能正常使用。新美公司当天已发送工程联系函给九连公司,要求处理。2.九连公司安装的传递窗存在问题且加湿器排水存在漏水问题,经新美公司多次反映,均未处理好。3.九连公司安装的空调风柜排水时漏水,在新美公司通知后未及时修缮、整改,为防止漏水导致损失,新美公司不得不自行聘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2800元,该损失应由九连公司承担。4.传生窗安装费损失5600元应由违约的九连公司承担。5.九连公司对安装的部分材料偷工减料,以价低材料代替价高材料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且九连公司拒绝更换,新美公司按四种被替换的材料每种要求九连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共40000元。6.九连公司多次严重违约,新美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九连公司应支付工程总价10%的违约金72800元给新美公司。7.合同解除后,新美公司对涉案不合格的部分进行返修将产生返工费用共计170940元,该损失亦应由九连公承担。
新美公司就其辩解意见及反诉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购销安装工程合同;2.证明、商事主体股东信息查询单;3.微信聊天记录主体信息;4.关于漏采压差表的微信聊天记录;5.关于工程安装无调节阀、新风口、防火阀等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6.关于材料未按约定安装、安装的空调不能正常使用的聊天记录及工程联系函;7.关于购买设备不符合约定的聊天记录;8.关于安装工程存在多个问题要求处理的聊天记录;9.关于加湿器排水漏水、传递窗未装的聊天记录;10.关于空调排水漏水要求处理的聊天记录及工程联系函、空调排水漏水维修合同、银行转账记录;11.传递窗安装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记录;12.工程联系函、EMS单、妥投证明资料;13.工程联系函、EMS单、妥投证明资料;14.偷工减料差价详细单;15.返工详细单;16.工程催告复函。
九连公司对反诉辩称,1.九连公司同意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九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安装工程,且通过了项目所有人验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及违约行为,新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等的反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3.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九连公司遇到问题后及时保持与新美公司及归气丹公司沟通,涉案项目现一直处于正常运营中,归气丹公司提交的证据反映的问题均不涉及九连公司的安装问题,其中第五项为新美公司自己采购的空调设备本身存在问题,与九连公司无关。4.同意传生窗安装费损失5600元由九连公司承担。
第三人归气丹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但其提交书面述称,新美公司将工程移交归气丹公司后,归气丹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空调系统存在严重漏水现象,及时通知了新美公司要求其尽快修复,但至今仍未予以修复,已经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人归气丹公司对其陈述提交了告知函、平面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九连公司(承包方、乙方)与深圳市新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后于2019年3月26日变更名称为深圳新美装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厦××楼归气丹生物药业(中山)分公司的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设备(主机、冷冻水泵、风机盘管等)、基础(含小型土建工程,如拆墙、钻孔等)、设备二次搬运、吊装、就位、安装、通风设备安装(管道、保温等)、检测、调试、竣工资料、竣工验收及人员培训等;合同总价(含税)为728000元(含气体管道及卫生水管道),工程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包含:本工程按合同图纸范围及乙方根据合同图纸深化设计完成所有内容总价包干;总价中含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用;除非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并由甲方书面同意的费用调整,否则包干单价不作调整;合同总价含设备安装工费及安装材料费、包深化设计出图、包设备吊运装卸就位及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合同价款中包含的综合单价、总价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乙方确认合同价款中已含,不再另加;工程款支付:1.设备进场验收、乙方进场开工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218400元)作为工程进度(备料)款;2.设备安装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218400元);3.隐蔽工程验收完毕,设备安装完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20%(即145600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完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报送竣工结算材料、总价款的全额发票,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5.余款5%(即36400元)于保修期满一年后付清;本工程免费保修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后的两个制冷期(即2年);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甲方现场人员随机对材料质量进行抽验,如发现乙方主要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乙方需及时调换,如执行不力,造成影响的,乙方支付甲方10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果乙方工期、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拒绝或未能遵守甲方的有效指示,或未能迅速及不延误地执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违约金给甲方,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如果甲方无任何正当理由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时间超过30天(不含)以上,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按应付款5%计);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合同签订后,九连公司依约进场安装施工。2018年3月14日、4月3日、5月25日、6月11日,新美公司分别向九连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00元、266800元、45600元、100000元,合共582400元。2018年10月23日,第三人归气丹公司工作人员邹好嘉及法定代表人马丽珊与九连公司工作人员对涉案空调工程项目进行验收移交并签署空调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该移交单显示与该空调项目相关的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且设备已移交。涉案空调工程已由归气丹公司投入使用。施工过程中,双方就施工的传递窗、加湿器排水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整改。2018年11月2日,九连公司向新美公司开具两张金额分别是109200元及36400元共145600元的发票。2018年11月22日,新美公司代九连公司支付了传递窗安装费用5600元。
归气丹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给新美公司的告知函称:由贵司设计施工的归气丹生物医药(中山)有限公司项目,投入使用至今存在以下问题:……五、空调主机冷凝管滴水严重并漏到实验室……。我司认为,本工程交付使用尚不足六个月,即出现诸多质量问题,随着使用期限的延长,该工程在质保期内不排除出现其他方面问题,望贵司对此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予以修复。否则我司自行聘请人员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贵司承担。2019年3月4日,新美公司发函九连公司称:由于乙方(九连公司)的空调风柜排水施工未做好,导致现在水管漏水到实验室(实验室内那台风柜的排水接入原有的大厦排水管道,现因天气下雨就有水流入到实验室,我方及甲方和物业管理处从水管里灌水,但水会流到实验室,已确认是当时空调排水管的口没有处理好)。望接函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方案函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进行修复。否则,我司将自行聘请维修人员进行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将由贵司承担。九连公司接函后没有处理。新美公司遂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处理,支出维修费用2800元。后九连公司追讨剩余工程款未果,遂于2019年3月12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诉讼中,新美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前述反诉请求。
另查,九连公司主张施工中增加工程量49107元,其提交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报价签证显示:变更工程量的原因是原图纸设计不合理,九连公司优化产生的费用。该签证没有新美公司的签名盖章。庭审中,九连公司明确不申请对增加工程量进行造价评估。
庭审中,新美公司称已就其与归气丹公司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并已收取95%的工程款,剩余质保金未到期未收取。九连公司称因新美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一直拒绝验收,故其找到归气丹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对空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并将竣工资料交给归气丹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九连公司与新美公司签订的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关于九连公司安装的空调工程质量问题。涉案工程的建设方归气丹公司已于2018年10月23日与九连公司对涉案空调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归气丹公司并未提出空调工程存在不合格等质量问题,之后并由归气丹公司投入使用至今。因此,本院依法认定涉案空调工程质量合格,九连公司有权收取工程款,新美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支付九连公司剩余工程款。
关于九连公司安装的空调工程价款问题。九连公司承包涉案空调工程是总价包干形式承包,即九连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空调安装工程,即可按合同价款收取全额工程款。建设方归气丹公司已认可空调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且已投入使用,且归气丹公司与新美公司已就其两者之间的施工合同进行了结算,并已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可印证九连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空调工程,可按合同价款收取全额工程款728000元。九连公司主张增加工程款49107元,其提交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报价签证显示变更工程量的原因是原图纸设计不合理,九连公司优化产生的费用,但依双方合同约定,优化设计图纸的费用已包含在总价款中,不作增加或调整,且增加的工程量亦没有得到新美公司的确认。因此,九连公司主张增加工程款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新美公司主张九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空调安装工程,存在偷工减料情况的意见,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九连公司应向新美公司收取工程款728000元,已收取582400元,尚应收取145600元,因有工程款5%的质保金即36400元未到支付期限,故本案新美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109200元。新美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的责任。九连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109200元及该工程款对应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新美公司已与归气丹公司就包含涉案空调工程在内的总体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已收取95%的工程款,归气丹公司亦未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意见,新美公司以涉案空调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达到付款条件为由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如前所述,涉案空调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合同已履行完毕,存在的工程瑕疵问题亦属保修期内的保修问题,新美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九连公司存在不按约定施工,偷工减料的情况。因此,新美公司反诉请求解除涉案空调设备购销安装工程合同、要求九连公司支付工程总价10%违约金72800元、承担返工损失170940元以及违约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至于新美公司主张的传生窗安装损失费5600元,九连公司同意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九连公司安装的空调工程虽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空调漏水需维修问题,且在保修期内,其未按新美公司要求及时维修,新美公司为此支出的维修费2800元,依合同约定应由九连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九连公司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新美公司反诉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9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9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18年11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反诉被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传生窗安装损失费5600元、维修费28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深圳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为2121元(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31元,被告深圳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2841元(反诉原告深圳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2759元,反诉被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元(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深圳新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凤英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