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社区五和大道(南)***号和成世纪名园*栋*座负*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女,汉族,1988年5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60609。
法定代表人: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8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海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改判驳回九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海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合同是由空调及通风工程安装施工及设备采购两部分,一审未查清楚九连公司是如何空调安装施工,是否按照标准安装空调,空调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014年8月,双方签订了《空调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九连公司承接海达公司的空调及通风工程,负责给海达公司整个空调通风工程进行安装及施工,包括设备的采购,包括整个空调的安装施工。一审查明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程及当地相关规定的要求,但本案中双方并没有履行相关部门的检验手续,也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比如噪音合格证明。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九连公司是如何对空调工程进行安装及施工,涉案空调的安装及施工并不是简单的放置问题,而是需要根据专业进行空调固定、设备调试、噪音减震等处理。二、涉案合同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有相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书为证。2015年11月5日及12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到海达公司处执法检查,经过现场布点及检测,冷却塔主机在昼夜的倍频带声压级噪声250hz时为48.3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22233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并于2016年3月7日对海达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对海达公司进行罚款3万元。可见涉案工程是存在噪音质量问题,该原因也是由于九连公司未能按照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安装施工,未进行安装过程的噪音处理。三、海达公司确实因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噪音处理并支付了整改费用11万元。海达公司将情况反映给九连公司,要求九连公司进行保修整改,但九连公司予以拒绝。海达公司在无奈之下,于2016年9月5日重新委托了深圳市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共支付费用11万元。海达公司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也确实由于涉案工程的噪音问题而产生的,九连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四、一审法院在认定涉案工程确实存在安装问题的情况下,且九连公司经海达公司通知未经整改的情况,直接认定工程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受安装位置、安装环境的影响,这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九连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其应对涉案工程的位置、环境进行评估,也必须对空调安装采取相应的噪音处理措施。之后并没有减少工程空调的噪音排放,而是对噪音进行处理,这也说明噪音是超过标准的。五、本案款项不属于借款,并不存在所谓的利息,故一审法院判决每日0.03%的利息没有依据。而且根据一审法院确定的上述标准计算,折算后利率明显超过了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六、本案争议焦点是,减震措施是否属于双方之间承保合同的范围,根据九连公司向海达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说明书,该产品有减震装置的要求,但是,九连公司在安装设备时并没有做相应的减震措施。根据合同规定,因工程预算及工程规划方案是九连公司制定的,如图纸类的工程有所增加,则九连公司不得向海达公司加价,但海达公司多次要求九连公司对涉案设备进行相应维护,但九连公司均以需要额外支付费用为由予以拒绝。在此情况下,海达公司聘请了第三方对涉案空调进行整改,相应整改费用应由九连公司承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驳回九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海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九连公司辩称:一、海达公司因冷却塔噪音问题而受到水务部门处罚,但是,海达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的方案及预算与冷却塔的改造毫无关联,九连公司对此在一审中已经明确提出。二、海达公司提交的产品说明书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九连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减震措施已按照施工要求完成。三、关于海达公司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的问题,第三方于2017年6月28日提交的情况说明并不真实。根据九连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2016年3月8日检测的机构是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而第三方进行整改而制定方案的时间是2016年5月份,且情况说明提及的内容在整改方案中并没有反映。综上,海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九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海达公司立即向九连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33635.2元,并以拖欠工程款为基数按每日0.03%的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28日的利息共计13791元;2、海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等费用。
海达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九连公司向海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九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九连公司与海达公司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空调工程采购合同》及附件,约定九连公司以包工包料包工期的方式承包海达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五和地铁口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18号海达和成购物广场一楼、三楼的空调安装及通风工程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质量要求为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程及当地相关规定的要求;设备款为1083384元,工程款为1203127元,合同最终优惠价款为22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海达公司支付九连公司合同总额的30%作为定金进场施工;水系统完成后付款总工程款的20%,风系统完成后付款总工程款的20%,隐蔽工程完成后付款总工程款的10%,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总合同价款的15%,设备到货前付清设备款,工程部分总合同额的5%留作质量保证金,12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九连公司自检合格后,提出验收申请并书面填写《工程验收申请》,由海达公司工程总监或驻现场代表自签认意见后3日内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填写《竣工验收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竣工手续并进行工程移交,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九连公司需配合海达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设备保修期两年,工程保修期18个月,自当期所确定工程全部完工并经海达公司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双方另行签订维保协议,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等)全部由九连公司承担;如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时,海达公司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延迟一天,九连公司有权要求海达公司支付金额相当于延迟支付部分0.03%的违约金。合同对其他事项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九连公司依合同按海达公司的要求向海达公司完成空调安装及通风工程的设备采购及安装,2014年10月24日,空调风管工程验收合格,2014年12月5日,空调隐蔽工程验收合格,2015年4月29日,空调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双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20万元,海达公司已支付2066364.8元。
2015年11月5日及12月3日,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到海达公司执法检查,经过现场布点及检测,冷却塔主机在昼夜的倍频带声压级噪声250hz时为48.3db,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音排放标准(gb222337-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随后,海达公司多次发函给九连公司,要求九连公司进行维修,进行降噪处理,九连公司称其回函海达公司,认为低频噪音超标不是冷却塔本身故障,且根据安装位置和周围情况等提出了整改方案,但海达公司消极对待。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6年3月7日对海达公司的冷却塔主机噪声超标问题作出深龙环水罚[2016]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元,2016年3月14日,海达公司缴纳了相应的罚款。2016年9月5日,海达公司委托深圳市锐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振动噪音改造,并签订《噪音改造工程合同》,庭审中,海达公司确认整改只是加了减振(震)措施,没有对空调主机进行修理,共支付整改费用11万元,现工程已经整改完毕,整改完毕后,噪音检测已达标。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涉案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空调工程采购合同》及附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工程完工后,九连公司提出验收申请并书面填写《空调工程验收申请表》,由海达公司工作人员验收确认,2015年4月29日,空调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双方约定质量保证金应在验收合格12个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结算,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20万元,海达公司已支付2066364.8元,海达公司仍欠九连公司尾款133635.2元未付,海达公司应在2016年5月19日前支付九连公司尾款133635.2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海达公司因冷却塔主机在昼夜的倍频带声压级噪声超标被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罚款3万元,后进行整改花费费用11万元,是否与九连公司提供的空调质量有关,是否应由九连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海达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海达和成空调机房振动噪音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相关证据显示,海达公司因冷却塔主机噪声超标被罚款,但海达公司委托第三方对噪音超标问题整改过程中,仅是加装减振(震)器、软接头等零配件,并未对涉案空调主体工程进行维修,由此可见,噪声超标只是受安装位置、安装环境的影响,对减振(震)措施有更高的要求,海达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九连公司的涉案工程未符合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程及当地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海达公司为降噪减振(震)支出的费用11万元不应由九连公司承担,海达公司也不应以噪音超标被罚款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对海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对九连公司要求海达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余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九连公司主张从逾期之日起按日0.03%的利率计算利息,九连公司的主张未超过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从2016年5月19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海达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九连公司工程款133635.2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19日起按日0.03%的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九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海达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受理费3248.52元,减半收取计1624.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1774.26元,由海达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深圳市海达和成商业有限公司空调工程采购合同》及附件,合法有效,应如实履行。涉案工程完工后,已经过海达公司工作人员验收确认,空调工程整体验收合格。执法部门通过现场布点及检测对冷却塔主机噪声是否超标问题进行检查,是对现场整体各个布点的噪音是否超标进行检测,检测情况受安装位置、安装环境的影响,该检测结果并不能说明检测到噪声超标系因空调质量或工程安装问题所引起,海达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工程不符合现行国家相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技术规程及当地相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海达公司要求九连公司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罚款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海达公司要求九连公司承担为降噪减振(震)支出的费用11万元,理由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海达公司至今仍拖欠工程款133635.2元,九连公司要求海达公司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应按欠款每日0.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此,一审判决该项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2.70元,由上诉人海达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启 选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林 高 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东静(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