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町服装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5027号
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中心城荣超英隆大厦A座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60609。
法定代表人陈九连。
委托代理人向纯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曼罗兰,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町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浪静路7号3栋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7782403K。
法定代表人闫慧民。
被告***,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方永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温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