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8781号
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栗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纯杰、罗曼罗兰,均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2021年6月17日庭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茹
书 记 员 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