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821民初2674号
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迎宾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栾志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科技大厦附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赵新,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统建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赵新,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赵立明,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王长平,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新、赵立明、***、王长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李冬梅、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被告赵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志超,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明、***、王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及利息、罚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并由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新、赵立明、***、王长平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30日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申请借款人民币6000000.00元,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新、赵立明、***、王长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9日,贷款种类为农村企业贷款,借款用途为其他,并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4075%,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定期还息到期还本。同时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因被告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起诉我公司的所有内容我公司没有异议,借原告的钱是真实存在的,也是真实的用在了买卖中。对于原告提出的其他担保人没有到场也是有原因的,我作为借款主体我也会积极偿还借款,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的都是担保人,我也希望原告理解。我公司由于疫情的原因经营不好,已经是名存实亡,只能通过我个人来偿还这笔欠款。对于原告起诉的这600万元,给我公司足够的时间我有能力还清。
被告赵新辩称,我本人愿意承担所有债务。
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赵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王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陆佰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2.4075%”。同日,原告还与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新、赵立明、***、王长平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原告)全部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借据、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原、被告陈述。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新、赵立明、***、王长平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立明、***、王长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承德热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新、赵立明、***、王长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00元,由被告承德市明新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新、赵立明、***、王长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书兰
人民陪审员  代春芹
人民陪审员  范秀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