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保294廊坊银行-某某合房地产等保全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294号
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XX道XX号XX中心XX大厦XX区XX号楼XX层、XX层。
法定代表人:邵丽萍,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XX楼XX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市场XX楼X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王某甲,男,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沈某某,女,汉族,1968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镇XX村XX组XX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XX镇XX村XX组X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16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诉讼保全承诺书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某甲、沈某某、王某乙、***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