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2329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五云桥商务综合楼11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744220471。
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职务: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市场统建办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9845184J。
法定代表人:王宗光,职务:总经理。
被告:王宗光,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德市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艳漫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