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616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信用社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744220471。

法定代表人:王长平,总经理。

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统建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9845184J。

法定代表人:王宗光,董事长。

被告:王宗光,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与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诉称:1、要求判令被告王宗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570000.00元、利息17498410.00元;2、要求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被告王宗光以公司资金紧张,请朋友帮忙为由,向原告提出临时借款请求,并承诺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约定利息为年息24%。原告按被告王宗光要求于2016年2月4日至2月6日先后四次给被告王宗光汇款20570000.00元。被告王宗光前后共支付利息5467440.00元(其中以房抵息2232440.00元),现在尚欠本金20570000.00元,欠利息17498410.00元。被告***在2016年与被告王宗光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日出具承诺书,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予以担保。因原告目前急需资金,故向四被告多次追偿所欠本息,但被告以资金紧张暂无余款为由迟迟不能还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所欠款项,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提供的2021年3月10日《借款补充协议》中记载:“如果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在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办理有关诉讼事宜。”但涉及本案,与各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承德市双桥区,故本案应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曾 晖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啸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