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71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龙,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统建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984518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信用社左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744220471。

法定代表人:王长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

***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材料款100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材料款及违约金全部付清之日止);被告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钢材,2018年12月25日由被告***、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欠款人,承德陆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载明截止2017年8月12日二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10000000元,并约定了违约金,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止。律师费由欠款人和担保人负担。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承德市双桥区。原告提供的欠条中记载,“如涉及诉讼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并由双滦区法院管辖。”但涉及本案,与各方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在承德市双桥区,故本案应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