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972执409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粤通综合楼一楼9号C区(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850952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明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向东工业区沿河东街55号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30389337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明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粤197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10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58000元,利息6872.1元(暂计),诉讼费101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88元,合计66776.1元(暂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明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77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寿朋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