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达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达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二法**一初字第863号
原告: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达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达进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调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为14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