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9174、917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粤通综合楼一楼9号C区,组织机构代码668509528。
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龙建筑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9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30879元及利息,执行费人民币368元,受理费人民币33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殷万江
审判员*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