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9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皇岗公园街捷迅大楼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82309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雪岗北路**辉盛达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61425N。
法定代表人文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力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2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桂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0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另,本院通过现场调查、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网络银行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到位财产人民币160000元及利息38748.34元,尚有利息人民币20021.6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及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