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景顺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2516号
原告:东莞市景顺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侧恒和大楼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6035Q。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受理原告东莞市景顺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晓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温子略(兼)
书记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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