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刚,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洋,系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332,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圣君,系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君,系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区****************。
法定代表人:麦某1。
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用事业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3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以其已与***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39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0元,由***负担940元。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2820元、***多预交的2820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积赋
审 判 员 蓝惠兰
审 判 员 黄宇乐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
书 记 员 曾晓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