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宝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502号

申请人:东莞市宝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卧龙松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BA4XB。

法定代表人:田东坚,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侧恒和大楼705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6035Q。

法定代表人:吴伟杰。

被申请人:深圳丰盛达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侧恒和大楼7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F1P73。

法定代表人:吴伟权。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7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丰盛达劳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2593.4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