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502号
申请人:东莞市宝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卧龙松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BA4XB。
法定代表人:田东坚,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侧恒和大楼705A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6035Q。
法定代表人:吴伟杰。
被申请人:深圳丰盛达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东侧恒和大楼7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F1P73。
法定代表人:吴伟权。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9财保7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丰盛达劳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2593.44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 元 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金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