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黄乃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1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麻布工业2区3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乃高,男,195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I、III区6002-6018室。
法定代表人:张端书。
上诉人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乃高、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17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茂南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尧
审判员*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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