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铭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902执1015号

茂名市铭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铭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90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茂名市铭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7579.09元,被执行人深圳市麒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账户汇入案款8272元,两笔共计305851.09元,扣除本案执行费4487元,支付301364.09元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铭丰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付清其欠款,本案已执行完毕,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902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依据中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粤0902执101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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